沒簽合同勞動關係變勞務關係麼?
沒簽合同勞動關係變為了勞務關係的説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依據民事法律規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依約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勞動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一般是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而勞務關係的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要從勞資雙方主體資格、主體地位等各方面考量,而不是“一紙合同”。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由此可見,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民事關係,不能自動轉換的。職工退休後,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如果再被聘用的,重返單位的話,雙方建立的應該就是勞務關係。相比勞務關係,勞動關係中雙方的關係更加牢靠,存在管理被管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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