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異同有什麼?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二)關係不同。勞動關係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也就是説,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説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係相近的勞務關係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或者説是經濟關係。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相對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係。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係則適用《民法典》。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係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係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判斷是否為勞動關係,需從以下三個方面判斷,第一,雙方主體適格,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第二,勞動者是否嚴格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這一點是為了避免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第三,是否發放工資。
以上三點同時具備就是勞動關係,而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符合條件,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對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不同點,雖然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都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來支付工資,但是由於勞動關係需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所有制度,但是勞務關係只屬於經濟報酬的關係,不需要服從用人單位內部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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