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勞動關係的建立有口頭協議和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認定就很好辦了,只需要確認勞動合同就可以了,那麼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下面本站小編將對於這一問題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怎樣確定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五)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六)考勤記錄;
(七)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關係的認定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從文章中我們知道,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對於後一種,勞動關係是很好認定的。對於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又存在勞動關係,就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憑證才能確認勞動關係。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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