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與合作關係有什麼區別?

勞動關係與合作關係有什麼區別?

社會上的每個公民都是由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所串聯起來的,在這些關係中,有些是約定俗成的,有些則是法律規定的。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會涉及到與他人建立起勞動關係或合作關係,那勞動關係與合作關係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相關內容,相信大家閲讀完之後會有所收穫。

一、勞動關係與合作關係有什麼區別?

合作關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成員之間形成的一種協調關係,以保證實現某個特定的目標或效益。

勞動關係,又稱為勞資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對勞動關係作了明確的界定,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勞動法》從法律的角度確立和規範勞動關係,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

區別在於:一是關係的性質與對象不同,合作關係是利益共享關係,而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勞動者與提供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的關係;二是適應的法律與法律關係不同,合作關係適用法律是《民法典》並受其調整,勞動關係適用法律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並受其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員工與公司勞動關係要怎麼確認?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但這兩者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別。勞動關係是企業與員工建立起來的一種關係,勞動者為企業提供勞動,而企業則支付報酬,勞動者被企業直接管理。但合作關係中,雖然企業也會支付給合作對象一定的報酬,但雙方並沒有從屬關係,合作對象也不歸企業管理。

標籤: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