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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XX與陝西XX公司、陝西XX公司、席琨、XX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原告:黃XX,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漢族。

黃XX與陝西XX公司、陝西XX公司、席琨、XX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X,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盧書豔,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陝西XX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陝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區。

法定代表人:XX明,該公司經理。

第三人:席琨,女,1987年8月22日,漢族。

第三人:XX明,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漢族。

原告黃XX與被告陝西XX公司、被告陝西XX公司、第三人席琨、第三人XX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黃XX於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XX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黃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計75元,由黃XX負擔。

審判員  張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