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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XX公司、XX公司訴稱等與徐XX、徐XX辯稱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鹽城XX公司,住所地在射陽縣合德鎮合興街興慶XX。

鹽城XX公司、XX公司訴稱等與徐XX、徐XX辯稱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薛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漢能,該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徐XX。

委託代理人陳XX,江蘇XX律師。

原告鹽城XX公司(下稱:“XX公司”)與被告徐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7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唐文靜獨任審理,於2015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漢能,被告徐XX的委託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訴稱:被告徐XX系我公司退休職工,1987年4月參加工作,2013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被告於2006年7月28日在我司生產車間因工負傷,2010年5月26日經鹽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工傷五級,後被告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我司發生爭議,故於2015年5月30日向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5萬元。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5年6月29日作出了射勞人仲案字第(2015)第8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54486元。原告認為該仲裁裁決書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已經於2013年12月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逐月領取了退休金,不存在再就業的問題,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只有在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原告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事實上原告自發生工傷事故後一直與被告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直至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另外2015年《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於2015年6月1日實施,根據新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此,具狀至法院,要求判決: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4486元。

被告徐XX辯稱:被告是原告公司的退休職工,參加工作的時間、因工受傷、經鑑定為工傷五級均屬實。原告退休不存在再就業問題觀點錯誤,被告不認可,因為只要有勞動能力就享有勞動的權利。原告提出的2015年《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在本案不適用,理由是工傷發生在2006年,解除勞動關係發生在2013年,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綜上,被告應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

經審理查明:被告徐XX為原告XX公司職工,於2006年7月28日在原告公司生產車間工作時受傷。2010年5月26日,鹽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編號101XXXX5003號《鹽城市勞動鑑定結論通知書》,對徐XX的致殘程度鑑定為五級。被告徐XX受傷後一直治療未上班,原告XX公司在其受傷後一直向其發放工資直至其於2013年12月退休,退休後被告徐XX按月領取了養老金。

被告徐XX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原告XX公司發生爭議,後徐XX向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計17個月的護理費32300元,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5萬元。射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5年6月29日作出射勞人仲案字第(2015)第8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XX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徐XX傷殘就業補助金54486元;二、不支持申請人徐XX關於護理費的仲裁請求。

本院認為:勞動者因工受傷後一是可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直至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後轉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是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者只能擇一主張權利。本案被告徐XX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傷殘後與原告XX公司保留勞動關係直至退休。被告徐XX受傷後,一直在治療過程中未上班,原告按月向被告徐XX發放工資直至其退休,並且被告徐XX退休後亦按規定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被告徐XX在退休後向原告XX公司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於法無據,對原告XX公司主張不向被告徐XX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4486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鹽城XX公司不向被告徐XX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4486元。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該院開户行:鹽城市XX,帳號:40×××21,收款人:鹽城市財政局非税收入匯繳專户)。

代理審判員  唐文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徐XX

附錄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