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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胡XX等與新鄉市XX公司、崔XX等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鄉市XX公司。住所地新鄉經濟開XX房間。

張XX、胡XX等與新鄉市XX公司、崔XX等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王XX,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劉XX、郜紅,河南牧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

上訴人新鄉市XX公司與被上訴人張XX、徐XX、胡XX、馬XX、崔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張XX、徐XX、胡XX於2015年6月30日向河南省衞輝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崔XX、馬XX支付工資款12414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清款之日止),新鄉市XX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審法院於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衞民初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新鄉市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崔XX、馬XX系合夥關係。2015年3月20日崔XX、馬XX與新鄉市XX公司簽訂了《粉刷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承包了該公司承建的位於延津縣青雲XX、10號樓的樓房內外粉刷的工程,工程總價值457530元。張XX、徐XX、胡XX受崔XX、馬XX僱傭在該工地幹活,崔XX、馬XX共欠張XX、徐XX、胡XX工資款12334元未付。另查,新鄉市XX公司自認崔XX、馬XX承包的工程任務已粉刷完畢,總工程量已完成90%,已支付工程款33.83萬元,但未對全部工程量進行結算。

原審認為:張XX、徐XX、胡XX與崔XX、馬XX系僱傭關係,僱傭期間,張XX、徐XX、胡XX為崔XX、馬XX提供勞務,崔XX、馬XX欠張XX、徐XX、胡XX工資款12334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理應予以支付,故張XX、徐XX、胡XX請求崔XX、馬XX支付工資款12334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張XX、徐XX、胡XX為崔XX、馬XX提供的勞務系由新鄉市XX公司發包給崔XX、馬XX的工程,該工程總價款為457530元;而新鄉市XX公司自認分包工程已粉刷完畢,總工程量已完成90%。僅支付工程款33.83萬元。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新鄉市XX公司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張XX、徐XX、胡XX承擔清償責任,故對張XX、徐XX、胡XX請求新鄉市XX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審判決:崔XX、馬XX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張XX、徐XX、胡XX工資款12334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新鄉市XX公司對該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10元,由崔XX、馬XX、新鄉市XX公司負擔。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新鄉市XX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截止今日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且崔XX、馬XX在原審庭審中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已經完工的證據,新鄉市XX公司已超額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退一步講,即便涉案工程完工,原審法院判決新鄉市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也高出所欠工程款範圍,判決錯誤。新鄉市XX公司已在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立案起訴崔XX、馬XX返還超額支付的工程款,並已立案受理,故此案應當發回重審或者中止審理或駁回張XX、徐XX、胡XX關於新鄉市XX公司的訴訟請求。

張XX、徐XX、胡XX辯稱:張XX、徐XX、胡XX的工資款確實沒有支付,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XX辯稱:馬XX與崔XX合夥承包工程,崔XX重新鄉市XX公司領取的錢沒有發給工人,馬XX自己出了20多萬給工人發工資、生活費和買工具等,認可新鄉市XX公司的上訴理由。

崔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材料。

新鄉市XX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1、2015年9月2日,馬XX簽收2萬元的收據一份;2015年11月15日馬XX簽收的7910元、7100元收據兩份,證明從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1月15日,新鄉市XX公司向崔XX、馬XX共支付工程款351500元;2、2015年11月10日,馬XX與新鄉市XX公司簽訂的協議一份,證明崔XX、馬XX因嚴重超期未完成工程,經雙方協議扣除5萬元作為新鄉市XX公司的賠償款,故該工程的總工程款為407530元,現已支付35萬餘元,原審判決支付132906元的連帶責任是超越其審理範圍,審理了不該審理的新鄉市XX公司與崔XX、馬XX之間的工程結算問題。張XX、徐XX、胡XX質證意見:張XX、徐XX、胡XX不清楚收據和協議的情況,不同意新鄉市XX公司的證明目的。馬XX質證意見:收據確實是本人簽字,協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內容也認可。本院認為:證據1、馬XX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證據2、協議沒有新鄉市XX公司的印章與崔XX的簽字,不予採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新鄉市XX公司從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1月15日共支付崔XX、馬XX工程款351500元。崔XX、馬XX沒有粉刷樓房的相關資質。新鄉市XX公司撤回關於已起訴崔XX、馬XX返還超額支付工程款的上訴理由。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對該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新鄉市XX公司將粉刷樓房的工程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崔XX、馬XX,新鄉市XX公司應對崔XX、馬XX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崔XX、馬XX拖欠張XX、徐XX、胡XX工資款,造成張XX、徐XX、胡XX的損失,崔XX、馬XX作為張XX、徐XX、胡XX的實際僱主,應當償還張XX、徐XX、胡XX工資款,而依據上述規定,新鄉市XX公司作為發包方應與崔XX、馬XX對張XX、徐XX、胡XX的工資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新鄉市XX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部分清楚,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以糾正,但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8元,由新鄉市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XX

審判員温雙雙

代理審判員高鳳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