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地點怎麼規定的
施工合同糾紛1.15W
律師解析:1、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地點規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但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為約定優先,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若是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但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為約定優先,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若是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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