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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可以約定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可以約定,可以約定在施工地點進行管轄,也可以約定合同一方所在地進行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約定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可以約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