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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約定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約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