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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建設合同糾紛管轄地?

施工單位通過參加投保,可以拿到工程的承包權。在中標後,雙方會在一定期限內簽署好建設合同。由於合同中涉及到的金額較大,條款很多,一旦發生糾紛,恐怕通過訴訟的手段解決是最有效的。那麼,如何確定建設合同糾紛管轄地?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如何確定建設合同糾紛管轄地?

一、如何確定建設合同糾紛管轄地?

甲、乙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未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擬提起的訴請系基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屬於不動產糾紛,而應當屬於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並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二、建設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有哪些?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獎罰條件違法公平、有償的基本原則,顯示公平的,應予撤銷。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築工程造價條款,合法有效。

3、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方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就建設工程質量瑕疵發生的修補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2年普通時效。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24條規定。

4、發現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員達不到資質,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對承包人已完成的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應適當補償提前終止合同的損失。

5、代建單位遲延交房時間已超出了設計變更可以適當延期的合理期限,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受託方要免除自己的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就必須舉證證明遲延是由委託方設計變更造成的,但是設計變更所造成的遲延必須在合理的範圍內。

綜上所述,建設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建設合同糾紛管轄地應該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在開庭前在發承包方中間進行調解,沒有達成解決方案的話,繼續走庭審程序,由雙方代理人出庭答辯。

標籤:管轄 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