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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地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地

一、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對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應該如何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和接受履行義務的地點,即義務清償地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雙務合同,即由發包人提供設計工作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和情況,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並由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實際操作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區別,有的明確了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有的對交付圖紙的地點沒有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交易習慣,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點應該是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行使請求權的前提是權利已經確定。工程款未結算,説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還未確定,行使請求權的條件還不具備,訴訟時效還沒有起算。工程結算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已明確,債權人對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確的判斷,因此,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是工程結算之日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工程沒有竣工結算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分三種情況有上述三個起算點。

由此可見,建設方同設計單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也是不得已的辦法,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管轄地,當事人可以將建設方接受設計圖紙的地方視為管轄地。一方對管轄法院不服的話,還可以提請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