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繫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着本質區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範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可以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工程施工所在地,以上兩地法院均有對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一般來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會表現在對工程質量、工程款結算等爭議上,所以在制定合同時,雙方對合同各項條款都應仔細看待,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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