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怎麼判定
一、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如何分類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二、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特點有哪些
1、收案數逐年遞增。如上文所述,隨着高速公路工程的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越來越多,收案數每年遞增。
2、涉及標的大。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的是整個路段的工程款或者是整個路段的工程造價,案件涉及的標的較大。
3、案件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關係往往較為複雜,涉及面很廣。首先,由於工程的複雜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並不是單純的施工合同,經常涉及到承包、轉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質多樣化;其次,由於多種合同樣式,導致簽訂合同當事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等可能分別不同,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各有不同。
4、案件審理難度大,週期長。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方面較多,法律關係複雜,導致審理難度較大。同時,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到專業的建築類要求,如工程造價等,往往需要專業的鑑定機構予以鑑定,無形中增長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週期,也加大了法官的審理難度。
5、較為依賴鑑定結論。由於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專業的建築類問題,所以此類案件一半都需要聘請專業的鑑定機構予以司法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論去判定工程造價等專業類問題,審判結果較為依賴鑑定結論。
6、服判息訴率較低。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利益較大,所以,此類案件往往很難調解,一般都是以判決結案。而結案後,雙方當事人也往往會由於利益的損失而上訴或者申請執行,服判息訴率較低。
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2、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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