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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第一、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建築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説的“掛靠”;由於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着建築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麼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規定的幾種情形:

1)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

2)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

3)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

4)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民法典》、《建築法》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建設施工合同的無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違法分包,轉包等不同的情形都是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