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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怎麼確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當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處理糾紛時,則不發生類似問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可對糾紛作出處理。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

1、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

合同 (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民事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係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當前,圍繞建築工程施工方面發生的糾紛,其實還是蠻多的,除了有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外,還有一些違法轉包、分包的情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情況等等。若當事人就這方面發生了爭議,根據有關規定,此時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