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合同效力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以下是關於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補充:具體到不同的合同糾紛,有不同的規定進行管轄,比如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
二、建築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般的合同效力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租賃合同中延期交付租金和拒絕交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的寄存物丟失爭議,訴訟時效是一年。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應當知道,或者已經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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