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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規定是怎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規定是怎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