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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