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投保人是誰?
建築工程發生質量問題,處理賠償往往費事費力。國外在工程質量保險方面做得比較成熟,對於維護業主權益,推動建築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來,我國的一些保險公司也引入了工程質量保險,這是一種有益的探索。那麼,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投保人是誰?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投保人是誰?
對於工程質量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是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一般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參建主體;被保險人則根據險種的不同而不同:對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被保險人是建築所有權人;對於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是建設單位;對於職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是投保人自身。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主體結構的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金留置的時間)之間存在巨大空檔期,而在現行缺乏有效經濟制約手段或賠償機制的情況下,使得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保修責任無法得到落實。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後,實現主體結構全壽命週期的質量保障,落實了主體結構質量保修責任。
二、工程質量保險的特點是什麼?
建築工程保險,是隨着現代工業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火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逐步演變而成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其主要特徵為:
1、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複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係方。
4、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5、保險期限不等。傳統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期滿可續保;而建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工期計算,即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為止。特別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項目是分期施工並交付使用,因而各個項目的期限有先有後,有長有短。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後果嚴重的話,可能施工方無力承擔賠償,導致業主的權益受損。因此,建立工程質量保險是十分有必要的。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投保人一般是施工方、建設方及設計方等。被保險人基本是工程的使用方,也就是業主。投保後,在保險範圍內出現是質量賠償,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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