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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作伙伴的勞動合同

法律2.25W
與合作伙伴的勞動合同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