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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年?

一項建築工程做下來實屬不容易,既要保質又要保量對一個施工隊來説也是一個很大的考驗,但是有許多關於建築工程方面的規定和管理條例,這也是對一工程質量的保障,下面請看參照正規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年的相關內容。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年?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質量保修期是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算。有別於質量缺陷責任期(質量缺陷責任期是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二者之間可能存在重疊現象。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滲漏,為5年;

(三)供熱和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由上文我們可以得到關於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年的答案,至於保修期的長短要依據事物不同而定。與此同時,還要保證該項工程的設施是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破損才能予以保修,這樣一來,不僅給工程一項保障也給施工方一個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