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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保證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保證金的區別是什麼?

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保證金的區別是什麼

質量保脩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脩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3%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築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淨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並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並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為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並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佔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

二、質保金的其他相關規定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託管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3、推行銀行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保證方式,視作與現金保證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4、逾期未返還,發包人應支付違約金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在合同條款中,還要明確約定: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無論是工程質量保脩金還是保證金,其根本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問題,但是,國家有明確的文件,在建設工程當中禁止同時約定保脩金和保證金。關於質保金的約定比例最高也不能超過3%,如果在合同當中已經約定了質量保脩金,就不應該有關於保證金的任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