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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質量約定責任由誰承擔?

隨着經濟發展,工程質量問題也隨之進入廣大羣眾的生活,人們越來越注重工程質量,工程質量約定也成為一大熱門話題之一,在建築工程質量於約定不符時,一些人粗心大意對於相關規定並不清楚,導致了各方面的損失,那麼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質量約定責任由誰承擔呢?

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質量約定責任由誰承擔?

1、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的責任承擔應該歸誰?

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法》第74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於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於為自身謀取利益。

2、常見的建築材料檢查:

(1)進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屬統配、部管物資和二、三類電機產品,由發包方組織供應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如在規定交貨地點之外交貨,其發生的超運距運費和其他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成套設備和專用設備,由發包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後交付承包方。對提前到貨的設備應由發包方設庫保存,安裝時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3)本工程所需材料、設備除在“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明細表”明確由發包方供應外,其餘材料均由承包方組織供應。

(4)所有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都要檢查驗收,籤交物資驗收合格單方可進場,已進場的物資未經發包方許可簽署出場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5)已進場的物資,若發現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須迅速將其運出場外。

(6)具有合格證書的建築材料、設備,任何一方如有異議要求檢驗時,可以重新檢驗,檢驗後如屬合格產品,其檢驗費用由要求檢驗的一方承擔;如屬不合格產品,檢驗費用由供料一方負擔。

(7)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鑑定或經過試驗鑑定為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等,雙方均不得用於本工程。若屬材料人員失職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由責任一方負責。

(8)任何一方強迫對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於本工程的,都要簽證記錄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強迫一方負責。

最後小編提醒您,在寫工程質量約定協議書之前一定要確定好重點內容,確保約定協議的有效及時性避免損害利益,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質量問題出現後過錯方在於誰要根據當時情況具體分析而定。必要時候要申請律師幫助擬寫協議。若是製造方也要知曉相關事情,避免其他棘手事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