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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和保證金區別是什麼?

我們現在身邊的建築物越來越多,我們大多數人對於建築物最關心的一個方面基本上都應該是建築工程質量這一方面。對於建築工程在建造之前我們國家規定了是需要繳納相關的保脩金和保證金的,那麼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和保證金區別是什麼?

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和保證金區別是什麼?

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脩金的聯繫與區別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經常遇到質量保脩金和質量保證金,因而對保脩金和保證金的返還問題產生分歧。就該問題本人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下個人觀點。

質量保脩金對應的是質量保修期,而質量保證金對應的是缺陷責任期。想要明確質量保脩金與質量保證金,首先釐清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

質量保修期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概念,是工程承包人對完成工程在保修範圍內的保修期限,超過該期限承包人則無義務事實保修。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規定如下: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為5年;供熱與供暖系統,為2個採暖期或供冷期;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合同當事人約定。質量保證期的起算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缺陷責任期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概念,是承包人為完成的工程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

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量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內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義務。而缺陷責任期是指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期限,最長為2年,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應當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時出現質量保脩金,有時出現質量保證金,甚至出現二者混用。審判實踐中,主要涉及的是保脩金和保證金返還的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其主要功能在於擔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從上述規定來看,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和保證金屬於相同性質的費用,功能也是相同的。但二者與承包人的相關程度不一樣,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內、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缺陷,承包人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拒絕維修且不承擔費用的,發包方可按照合同的約定扣除保證金,並有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質量保證期屆滿後,直接的法律後果是承包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修義務,質量保脩金按照約定退還給承包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一般情況下質量保修期長於缺陷責任期。當事人對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當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即發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脩金返還給承包人。

對於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和保證金區別問題我們其實是可以這樣理解的,對於保證金就是保證之後的建築物的質量問題,保脩金則是如果今後建築物有了質量問題就會用保脩金來進行修理或者補償工作。所以説二者之間是有差異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