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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郊區西南舁鄉西南舁村村民委員會與馬XX、鄭XX、陽泉市XX公司、高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一審被告)陽泉市郊區西南舁鄉西南舁村村民委員會。

陽泉市郊區西南舁鄉西南舁村村民委員會與馬XX、鄭XX、陽泉市XX公司、高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高XX,村委會主任。

委託代理人馮錦鋒,山西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X,山西XX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馬XX,男,山西省陽泉市人。

一審原告鄭XX,男,山西省陽泉市人。

一審被告陽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高XX,男,山西省陽泉市人。

上訴人陽泉市郊區西南舁鄉西南舁村村民委員會因與被上訴人馬XX、一審原告鄭XX、一審被告陽泉市XX公司、高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2014)郊商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陽泉市郊區西南舁鄉西南舁村村民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馮錦鋒、劉X、被上訴人馬XX、一審原告鄭XX、一審被告陽泉市XX公司、高XX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上訴人陽泉市郊區西南舁鄉西南舁村村民委員會與一審被告高XX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屬於對已生效的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2010)郊民初字第46號民事調解書的履行,在調解書仍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又作出撤銷抵押合同的判決與生效法律文書相悖。故一審判決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2014)郊商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郝麗琴

審判員  王保才

審判員  郭XX

書記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