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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黃XX與鄭XX,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李XX,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漢族,廣西桂平市人,住廣西桂平市。

李XX,黃XX與鄭XX,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黃XX,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漢族,廣西桂平市人,住廣西桂平市。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彭志強,廣東端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XX,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漢族,羅定市人,住羅定市。

被告鄭XX,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漢族,羅定市人,住羅定市。

法定代理人鄭XX(鄭XX父親),本案原告之一。

法定代理人陳XX(鄭XX母親),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漢族,羅定市人,住羅定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XX、黃XX訴被告鄭XX、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XX、黃XX於2014年5月16日以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屬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李XX、黃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李XX、黃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樑梅燕

書 記 員  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