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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怎麼確定?

房產税2.26W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國家按規定的税額對土地使用者徵收的一種税,繳納期限一般由各地區的人民政府規定,繳納數額需要根據實際使用面積來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新建商品房自交房交房次月起算,存量房和出租房等詳情本站小編下面為你詳細解答。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怎麼確定?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怎麼確定?

1、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5、納税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6、納税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佔60%,另兩方各佔20%,如果算出的税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税。

三、定義: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税。

四、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城鎮的土地使用者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根據地區城市發展程度來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根據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購置存量房、出租或出借、出讓或轉讓不同要求不同時間來決定,新徵耕地滿1年開始繳納,新徵非耕地,次月開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