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二條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規定:
1、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3、以上文件對於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截止時間問題均未明確,而是由各地方税務機關根據上述原則推定掌握,各地對此規定的理解不盡一致,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應依照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終止繳納的時間應以商品房出售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三)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待售商品房應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才可停止繳納土地使用税:
1、房產的實物狀態發生變化即房屋交付使用;
2、房產、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即完成了產權轉移手續。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減免呢?
(一)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在購買房產之初,土地使用税在交付新房之日就要開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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