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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

法律1.14W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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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如何界定?什麼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2007年和2008年城鎮土地使用税於日前開始徵收,但有部分企業和個人尚未清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範圍。為此,區地税部門提醒,界定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2)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文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時,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3)根據《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糾紛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和使用人繳納。舉例一:某總公司擁有一幢辦公樓,其中將一層寫字樓無償給分公司使用。由於辦公樓土地使用權明確為總公司,不存在土地權屬人不明確或者共有的情況,所以應由總公司全部繳納土地使用税,而非由總公司、分公司按照各自使用的面積分別繳納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