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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房產税2.75W

而一些房地產企業在全國範圍內建設商品房項目,使用土地的情況也比較複雜。對於納税人來説,要弄清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期限和地點,這樣才能及時履行納税義務,防止因為漏繳而帶來法律風險。那麼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如何確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納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二、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期限是什麼時候?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

1、新徵收的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新徵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的次月起納税。

2、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税;出租、出借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税。

3、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税。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應該是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如果企業跨區使用土地的,則應該分別繳納。在繳納期限上面,各個省市自主確定,一般的做法是按照季度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的繳納週期是十五天左右。計税的依據就是企業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