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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確定標準是: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税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八、納税人進口貨物,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

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