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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開始。
2、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產權登記,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3、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5、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