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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分析中納税人是怎樣確定的?

在土地税的繳納中,經常會出現納税人界定不清晰、土地使用情況有分歧等糾紛。我國相關法律條例對納税人的範圍、納税標準等做出了相關規定。本文小編就“城鎮土地使用税分析中納税人是怎樣確定的?”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以便於公民依法履行納税義務及行使土地使用權利。

城鎮土地使用税分析中納税人是怎樣確定的?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及計税依據

(一)土地使用税

所謂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就是指在某個特定城市、建制鎮以及某些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個人與單位,按照所佔土地的實際面積與相關税法來來徵收的税費。對城鎮土地使用者徵收税費,是為了強化土地管理,使城鎮土地利用規範化,將土地級差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納税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具有特定區域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儘管某些單位或個人擁有了土地使用權,但是不知土地所在地,此時土地的實際使用者或者代管人需要承擔税費,即土地使用的納税人;未能確定土地使用權或者使用權限存在糾紛的,則土地實際使用者為納税人;如果土地使用權雙方共有,共有方都是土地的納税人,分別承擔税費。另外,還包括內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年外國企業的在華機構、軍隊以及其他單位。

(三)計税依據

納税人需要對實際佔用的土地進行徵税,把測定面積作為計税依據,比較適用於由省、市、自治區及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納税人;尚未組織測量土地面積,但是擁有當地政府底部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税人則可以把證書上確認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税依據;而對於那些沒有核實頒發城市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税人,則是要以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關於税率的規定,採用地區幅度的差別税額,每年每税額為:大城市1.5-30元/m3,中等城市1.2-24元/ m3 ,小城市0.9-18元/m3 ,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則是0.6-12元/m3。對於一些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税額,但是最低税額不能低於標準要求中最低税額的30%,而對於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税額,但必須要經過當地財政部門的批准許可。

二、城市土地使用情況及意見分歧

現階段,城鎮土地使用出現了多種形式,例如有些城市、縣城的政府會剝奪佔用改制企業的土地,並以地方政府或者是資產管理辦公室的名義再次把土地出租給改制後的大型企業,按照土地平米數來徵收土地使用費用、土地租賃費用;在停產企業土地的處理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會重新租賃給新興發展起來的企業,這些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擁有土地使用權,而政府則用這部門租金來解決原停產企業職工的生活費用問題;另外,還有一些企業把自己擁有的房屋後者土地向其他企業出租,並按照季度或者月份來收取租金。

針對當前城鎮土地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各方存在意見分歧。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條例和相關規定,人們存在分歧的焦點是城鎮土地使用納税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還是土地擁有者?在我國的税務領域,存在不同分歧,一方認為城鎮土地出租者應該是土地使用納税人,主要原因是出租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儘管把土地進行了出租,但實際上這也是使用土地的另一種形式;另一方則認為,土地的承租者應該是納税人,因為承租者才是城鎮土地的實際使用者,雖然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憑證,但事實上擁有相應的使用權,儘管與相關部門簽訂了租賃合同,也繳納一定數目的租金,但是土地的真正使用者,應該成為法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而土地税的實際納税人則認為,應該根據城鎮土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與劃分納税人,而不能只是根據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擁有者來確定。對於那些已經改制的企業,在對原有土地,需要由當地政府收回,並對土地進行出租或者生產經營等處理,使用方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繳納相應租金,由此看來,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實際上應是收取到租金的當地政府,也可以是隸屬於政府的當地資產管理辦公室。如果企業自行把閒置的土地、房屋等進行出租給,並收取相應的租金,此時,出租企業則要擔任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要盡申報納税的義務。

三、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建議

之所以會對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產生不停休止的討論,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有不同的理解。簡單分析,無論採用何種方式與方法使土地發揮出其應有的價值,使土地產生了增值和財富效應,都應該視為使用了土地。土地税的納税人使土地直接用於生產,是一種使用行為,而把土地出租,獲得了一定租金,這也是一種使用,主要原因是在出租的過程中,取得了收益。

在土地使用權限屬性上,税務機關應該做出明確規定。當地税務機關需結合土地管理部門所提供出的相關資料,來對城鎮土地的使用權限進行認真分析,結合土地税的相關規定,擁有或者是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並且擁有土使用權限者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而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權限不明的,則應該把土地的實際使用者視為土地税納税人。

為了進一步明確使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需要完善相關規定,對城鎮土地使用權限、納税人及納税標準進一步詳細規劃與確定。對於土地轉讓或者是對合同進行轉讓,雙方當事人事先應該約定好土地的交付時間,防止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明或納税義務滯後或提前現象的出現;若土地交付的實際時間要比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前,則要以土地交付的實際時間來確定納税人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若土地交付的實際時間要比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遲,納税人在應該向有關部門遞交土地延遲交付的證明,地税部門則應該根據相關手續與程序來重新確定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發生納税義務的時間。如果不能夠提交有權部門的出具的相關證明,當地税務部門,則應該嚴格按相關財税文獻規定來確定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義務發生時間。

除此之外,為了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税費的管理,相關部門需要強化立法工作,在税法上對城市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限、土地使用税及納税人等方面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納税單位如果無償使用其他納税單位土地,此時則應該由無償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的使用税費,與此同時要與房地產税納税人的口徑保持一致。總之,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對城鎮土地使用税及納税人的定位有足夠重視,加強立法工作,從而準確確定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土地利用多樣化,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界定也產生了爭議,最重要的解決措施還是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納税人做出更為明確的規定避免出現土地使用情況和納税人不確定的分歧意見。城鎮土地使用税分析之納税人的確定對納税人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