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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如何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