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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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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是每位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通過不同的方式獲得利益就需要繳納不同類型的税費,就土地使用者來説土地使用税是他們應繳的税賦之一。而作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不僅要對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瞭如指掌,對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也要有所瞭解才行。下面就由小編為您做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納税。

二、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的規定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税務部門部分税種納税期限和納税限額的通知》(蘇地税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税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税額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只要用地滿一年又不在免徵範圍內的,必須以季度或半年為限到税務局繳清税務,具體的繳費時間各地區的税務局規定不一,所以各位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要根據當地税務局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按時繳納税賦,通常情況下都有半個月左右的納税繳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