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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瓦斯管理嚴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瓦斯管理嚴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規定

煤炭工業部關於加強瓦斯管理嚴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規定

瓦斯一直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大敵。近幾年來,為防治瓦斯事故,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裝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重大瓦斯惡性事故仍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水平跟不上。為了認真吸取教訓,嚴防重大瓦斯事故,使煤礦安全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特制定以下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88]煤安字第153號

頒佈時間:1988-03-01

實施時間:1988-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加強瓦斯排放管理

1.嚴格掘進通風管理,局扇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凡因煤礦內部無計劃停電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駐礦安全監察處(站)都要作為未遂事故組織追查,嚴肅處理。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要對機電部門進行經濟制裁。對於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經礦生產調度會議研究決定後,通知有關區、隊,做到有計劃、有安全措施。

2.對停電停風的採掘工作面,通風部門必須編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與停電停風申請報告書同時提出。不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得停電停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1)採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計算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制訂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量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聲光瓦斯報警斷電儀。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瓦斯探頭的監測位置,必須做到文圖齊全,並在圖上註明。

(3)明確停電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撤人停止作業,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4)排放瓦斯的流經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採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和設專人看管。

(5)瓦斯排完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系統和電氣設備必須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方準指定專人恢復供電。

(6)加強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明確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落實責任。

3.瓦斯排放要實行分級管理

(1)臨時停風時間短,瓦斯濃度不超3%的採掘工作面,由通風區隊和瓦斯檢查員負責就地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風流途徑路線短、直接進入迴風系統,不影響其它採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准,並報礦務局備查。

(3)掘進巷道瓦斯積聚或貫通已封閉的停工區,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採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局總工程師批准,並報省局、公司備查,報煤炭部備案。

4.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貫徹,責任落實到人,並簽字備查。

5.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絕對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立即停止,並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二、加強巷道貫通管理

1.巷道貫通必須由生產技術科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內容。通風部門在貫通前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掘進巷道距貫通巷道15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總工程師報告,在貫通過程中要打超前鑽孔,以保證貫通準確無誤。貫通時,被貫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風,有監測系統的礦井迎頭要設瓦斯監測探頭,礦調度室要隨時觀察瓦斯濃度變化,同時在貫通前每放一次炮都要事先檢查瓦斯和通風情況,而且證明已符合規程要求時方準放下一次炮,直至貫通以後。

3.巷道貫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要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有關部門貫徹審查,由礦總工程師批准,報局備查。參加審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落實責任,簽字備查。

4.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要由主管副礦長或副總工程師向有關部門貫徹,所有參加貫徹人員必須簽字備查。

5.巷道貫通全過程必須由主管掘進的副礦長統一組織指揮。貫通時,必須有通風區,隊長或通風工程師和施工單位的區隊長親臨現場指揮。安監部門要在現場監督貫通措施執行情況。貫通後通風部門要立即調整通風系統,保證有足夠風量。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可恢復工作。

三、加強掘進揭開突出煤層時的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部頒佈的關於防止煤與瓦斯突出的有關規定。

2.在掘進揭開突出煤層前必須探明地質構造情況。在地質構造複雜、巖石破碎的地區,掘進工作面距煤層20m以外,必須在石門四周外緣5m的範圍內,佈置一定數量的鑽孔,探明煤層厚度及其賦存情況和瓦斯情況。要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壓力在10kg/平方釐米以下方準採用震動放炮一次揭穿煤層。

3.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有獨立的迴風系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二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迴風系統中必須保證風流暢通,並嚴禁人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系統相連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沼氣湧入其它區域。

4.要採用遠距離放炮。在突出嚴重的小井放炮時要把所有人員全部撤出,地面放炮,大礦要確定突出影響區域,並將全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經過檢查確認全部人員撤出後方準放炮。

5.有瓦斯監測系統的礦井,要在可能發生的突出的巷道的入、迴風流設置一定數量的瓦斯探頭,以使礦生產調度能隨時觀察並判別是否突出,以及突出後的強度與影響程度。

6.掘進揭開突出煤層的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會審,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准,並報省局(公司)備查和報煤炭部備案。

7.突出礦井必須建立躲避峒室,工人攜帶自救器,有條件的要建立壓風自救系統。

四、防止自然發火和杜絕引爆火源

1.回採工作面採完後和不用的舊巷道都必須立即砌永久密閉及時封閉。要加強密閉管理,永久密閉必須掛牌註明密閉結構、施工時間和施工負責人。固定專人定期檢查密閉和取封閉區氣體進行化驗分析。檢查手冊、檢查牌板記錄和井上台帳記錄三對號。發現密閉壓壞必須立即修理或重建。

2.回採自然發火的煤層必須制定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有注漿系統的必須堅持實施採後灌漿或隨採隨灌和均壓通風綜合防火技術。

3.處理火區必須制定專門的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報局總工程師批准並報省局公司備查,報煤炭部備案。

4.加強機電防爆管理,堅持經常性檢查,電氣設備要杜絕失爆,嚴禁帶電作業,要防止機械摩擦火花,因維修不善,機械摩擦出火,引爆瓦斯煤塵或者電機車雜散電流超過規定造成事故,要追究機電部門責任。

5.加強放炮管理,必須做到“一炮三檢”,掘進工作面必須一次裝藥全斷面一次起爆;回採工作面中可以採用分組裝藥,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五、加強非正規採煤的管理

1.正常回採的煤層嚴禁用非正規採煤法採煤。對於邊角殘煤或回採煤柱,使用非正規採煤法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報局總工程師審批,並報省局(公司)備查、報煤炭部備案。

2.非正規採煤法必須有可靠通風系統,足夠風量,防止瓦斯積聚,冒頂撞擊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3.指定專人用長杆檢查頂部瓦斯,發現瓦斯超限必須停止作業。非正規採煤工作面嚴禁在火區下和有發火隱患的情況下采煤。

4.非正規採煤工作面炮眼的封泥量和最小抵抗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並使用水炮泥。

對以上規定,各局礦總工程師必須認真組織貫徹執行,加強技術管理,認真審查措施加強現場指揮,嚴防重大瓦斯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