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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煤炭工業部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煤炭工業部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的管理,切實用好貸款併發揮其應有的效益,根據國家貸款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煤炭行業的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9-02

實施時間:1994-09-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的貸款,列入中國工商銀行技改專項貸款,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條 使用貸款的單位必須在其所在地工商銀行開户。

第三條 貸款用於國有重點煤礦發展煤炭綜合利用、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安置富餘職工,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 貸款重點扶持衰老報廢礦井多、減人提效任務重的企業,優先安排經濟效益好、就業容量大的項目。

第二章 貸款項目計劃的編報程序

第五條 企業根據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結合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編制下年度項目建議計劃。經省煤管局(廳、公司)、直管礦務局、直屬公司初審後報煤炭工業部。

年度建議計劃的主要內容有:

1、上年度項目計劃的完成情況。

2、本年度建議計劃安排的依據和原則,並按產業結構、建設性質説明本年度建議計劃的投資構成。

3、按煤炭部統一格式和要求填報年度建議計劃表。

第六條 列入年度貸款計劃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好,具有還貸能力。還款期一般控制在3-5年。

2、新建項目要具有按審批權限批准的技術性文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

3、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二年,續建項目不能突破該項目原定貸款規模。

第七條 煤炭部對建議計劃協調、平衡和審查後,由煤炭部和國家經貿委經中國工商銀行會籤聯合下達貸款項目建議計劃評審通知。

第八條 貸款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後,積極會同當地工商行、計經委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查評估,審查意見由省(市、區)煤炭管理機構和工商分行分別反饋到煤炭部和中國工商銀行。

第九條 貸款項目計劃由煤炭部下達,相應的貸款指標由中國工商銀行下達。第三章 項目審批權限

第十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新開項目必須有經過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要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小型項目可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只批覆項目建議書。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限按以下規定辦理。總投資(含貸款和自籌,以下同)在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審批,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1000萬元至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報煤炭部備案;3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項目,由企業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報煤炭部審批;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煤炭部提出預審意見,報國家經貿委審批。

初步設計的審批權限可按上述規定下浮一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屬火工產品、壓力容器或設備等國家控制生產的產品,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或煤炭部授權的專業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對外(含港、澳、台)合資興辦的第三產業和多種經營項目,其審批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貸款方式

第十四條 貸款可由礦務局(或相當企事業單位)對當地工商銀行實行統貸統還;有條件的項目開發單位也可以實行自貸自還,簽訂相應的貸款合同

第十五條 自貸款到位之日起,三年後貸款單位用項目投產後的新增效益還貸。與當地經辦銀行具體商定還貸辦法。

第十六條 貸款到位後,貸款單位須將有關文件抄送當地税務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扶持發展第三產業、安置富餘職工等有關政策,與當地税務機關商定具體優惠政策和納税辦法。

第五章 貸款項目計劃的實施

第十八條 貸款項目計劃及指標下達後,貸款單位要積極與當地工商銀行聯繫,辦理有關手續,落實貸款資金。並於每月初(3日以前)將貸款資金到位情況報煤炭部。

第十九條 嚴格項目管理,保證施工進度按計劃進行。貸款單位必須按煤炭部規定填報貸款項目完成情況報表。

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負責制,對項目調研、籌資、設計、施工、建成後的經營和還貸,實行全過程、全權負責。

第二十一條 貸款項目計劃下達後,原則上不進行調整。個別項目確須調整時,貸款單位徵得當地工商銀行同意後,可在貸款規模不變的情況下,項目間調整貸款額,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投資規模的調整,由原設計部門重新調整概算,按項目審批權限逐級批覆。停止貸款項目和更換新的貸款項目,貸款單位徵得當地工商銀行同意後,須報煤炭部批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工程竣工後,由貸款單位組織竣工驗收;項目生產經營一年後,按第十一條規定審批單位組織項目後評估,企業評估情況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企業上級 主管部門評估情況要報煤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因決策失誤或自籌資金不落實,拖延工期,甚至終止,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貸款單位負責,並追究有關單位、決策者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貼息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論證、評估,按半貼息進行經濟分析。

第二十五條 貼息年限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 貼息資金由國家財政解決,按照國家確定的貸款額度和同期基準利率進行核定,由財政部下達到煤炭部,煤炭部按銀行正常的貸款利率計算全額貼息,分季度撥付給貸款單位。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截留項目貼息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