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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納税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納税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納税時間是什麼時候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次月起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注意不是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次月,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開發權的時間,即土地出讓、劃撥、拍賣成交的次月。

二、房地產公司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

1、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着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

2、本月應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月單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免税佔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税額=年應納税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

三、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房地產開發公司前期在土地使用權投資的這一塊是比較大的,包括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税,雖然説土地使用税是要從次月就開始繳納的,但是,後期房產的銷售會逐漸的彌補前期企業投資的虧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納税義務的終止,應該是自房子全部銷售完畢之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