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辦理相關的手續,很多人對此想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當中明確規定了轉讓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要有相應的出讓合同。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國有土地使作權轉讓的權利義務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期限規定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 “房地一併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在這個條例當中規定,如果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時候,相應的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要,隨之相應的進行轉讓,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土地使用權獲得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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