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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因為生產所需,企業拿到工業用地後,要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並且繳納土地使用税。在我國,只要是使用了城鎮土地的,沒有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履行納税義務。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計算税額的,那麼,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企業通過轉讓、買賣等方式拿到土地後,會有一份土地轉讓合同,裏面應該寫清土地交付日期。一般來説,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間是在土地交付日的次月。如果合同中沒有註明具體日期,則應該在合同簽訂後次月內繳納税費。由於土地使用税是一個地方税種,具體税率由各地土地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