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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退回條件都有哪些具體內容?

土地使用税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使用我國國有土地時上交的一種税收,對我國的土地使用和基本的税收都起着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下面小編就為你講解土地使用税退回條件都有哪些具體內容,看看我國對這部分税收在進行退回時都有哪些退回的條件。

土地使用税退回條件都有哪些具體內容?

一、土地使用税退回條件

1、減免退税,詳見貴省税政處發佈的減免彙編

2、誤收退税、土地認定面積有誤或者認定開始徵收時間有誤,或者企業自行申報錯誤甚至是税務機關錄錯,都有可能造成多徵税款退庫。

3、結算退税,土地使用税在徵收期內已全額繳納全年額度,比如3月9月申報期,9月已申報足額,但10月單位註銷清算,剩下的3個月屬於多徵,在清算過程中可以退庫。

4、還有一些非正常的退税,比如土地被土地儲備中心因為各種原因收回,土地因為地理、政府、社會的一些特殊原因無法正常使用但的確已經徵收,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減免退還,但這個不一定是退税形式,大多數情形是財政返還形式。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税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税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税體系,鞏固分税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下面是關於北京的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問題: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北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城區、近郊區、縣城、建制鎮裏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根據北京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級分為六級,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級土地税標準為: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三級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  

有以下幾種一種是地方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招商引資或積極開展本地經濟的一種刺激手段進行退回。還有就是企業在進行上報時錯錄,我國相關單位進行查實的,可以與已上報進行退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