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繳納土地使用税截止是什麼時候?
土地税是由個人或者單位依照規定對所佔用土地向土地所在税務機關繳納的一種税收,土地税是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上交的,最常見的就是房地產土地使用税了,那麼如何確定房地產土地使用税截止的時間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截止時間,通常認為的是給業主辦理了產權證後,以產權證上時間的次月為繳納截止時間,然而,這是無法可依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這裏的批准時間一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時間,但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税法規定了通常的“實質”原則,《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税人的確定:
(一)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二)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即税法在實際操作中,規定是以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主體。即開發商與相關部門單位簽訂協議,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
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財税〔2006〕186號)。即使此時開發商尚未取得土地權證,因為權證的取得經常滯後,時間也就滯後了。
國税發(2003)89號文明確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從該文件可以看出:如果開發商交付使用時已經代業主辦理了土地使用證書,則顯然截止日期就是交付使用月,交付使用次月不再對開發商徵收土地使用税.如果開發商交付使用時尚未代業主辦理土地使用證書,雖然此時土地使用證件在開發商名下,但是業主實際上是該塊土地的具體使用者,那麼根據(88)國税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房地產商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顯然也是交付使用月。
同樣,根據財税(2006)56號文件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我國對繳納土地使用税截止時間是有詳細的規定的,不管是房地產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還是企業單位的土地使用税繳納,納税人都要應該按時,按數、合法的繳納土地使用税,要做到不偷税、不漏税、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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