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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交税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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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交税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税交税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1.條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於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土地使用税:

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税的交税時間是根據土地是否為耕地劃分時間的,耕地為徵用之日滿一年後,非耕地是徵用次月開始繳納。徵用土地是時代發展的必經之路,也代表了人類社會不斷前進的步伐,徵用土地要遵循民意,不可強制徵用,不傷害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