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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計算方式是什麼?

應納税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式是什麼?

應納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税額

税額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市政街閉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徵收管理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税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

2.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3.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4.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場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產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土地使用税一般根據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來進行計算,一般在0.6元與30元不等,然後採取分期付款的形式來進行收取相關費用,然後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