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算公式是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一、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為國有劃撥用地的價值認定及其估價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劃撥用地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實際上,伴隨城市土地市場的進一步改革,國家土地管理局已於1998年2月17日發佈的第8號令《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提出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不論哪種方式,劃撥土地的價值屬性已經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經濟中有所體現,明晰這些價值屬性及其結構,對於提高土地集約化效益,合理進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義。
綜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極其昂貴的,有的人為了利益去出讓土地,惡意破壞土地分配的規律,一經發現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當然國家組織下有計劃有效益的土地轉讓是可以的,這樣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對土地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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