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類房屋不是違建卻常被拆違,拆遷户一旦上當,補償就很低
有拆遷户在遇到拆遷項目時,突然被告知房屋存在建設不合法屬於違建不給賠償,有的拆遷户還收到一些部門下發的拆除違建的各種通知。這讓拆遷户們納悶了,房子自己住得好好的,一到拆遷怎麼就變成違法建築了呢?
拆遷中以拆違強拆房屋,法院最終確認政府行為違法
看一則案例。湖北張女士家房屋被納入當地一個棚户改造項目,由於在補償方面未能協商一致,張女士一直未簽訂補償協議。
隨後張女士的房屋就被認定為違建了。2018年6月11日當地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公告。6月12日張女士又收到一份《告知書》,告知張女士其房屋屬於違法建設,將於6月14日對其房屋進行依法拆除,並責令張女士及家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搬離。
針對告知書對張女士家房屋違法建築的認定,張女士在收到告知書的第二天便向該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但不久,張女士家的房屋被區政府強拆。
7月初,張女士家便一紙訴狀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案件我們團隊作為張女士家代理人,就徵收方違法強拆充分陳述了幾點:
1、在申請行政複議期間,該區政府未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自行組織相關人員拆除房屋其行為違法。
2、該房屋是否違建未經最終司法認定,張女士家享有的法律救濟尚未終結,該區人民政府無權對房屋是否系違建進行認定,其作出告知後進行強拆剝奪了張女士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聽證權以及複議、訴訟等司法救濟權利,該區政府行為嚴重違法。
3、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雙方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徵收方應當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實施強制搬遷。
該案件中法院認為,徵收方即區政府以及相應職能部門既未及時依法履職,又未能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也未能正確理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強制搬遷制度的立法目的,還未能實現棚户區改造項目順利實施,最終確定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在律師的努力和法院的支持下張女士家最終贏了這場官司。張女士的案子屬於一起典型的以拆違來達到拆遷目的的案件,徵收部門中的違法點也存在很多,但是類似張女士家情況的拆遷户比比皆是,並不是每個拆遷户都能這樣取得“勝利”。
注意了,這幾種房屋不能認定為違建,但經常被違法拆違
從張女士案例,咱們可以看到,在拆遷中,如果被徵收人無法和徵收方達成協議而遲遲不肯搬遷,那麼徵收方就會想辦法以其他名義來促進拆遷。這其中,用的最多的就是以拆違促拆遷。現實當中,有這樣幾類房屋根本就不屬於違建,但經常會被稀裏糊塗拆違,咱們被徵收人要千萬小心。
(一)2008年之前農村建造的房屋
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約束的主要是城市、鄉鎮規劃區內的相關活動。而在此之前適用的更多是1984年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城市規劃條例主要約束城市內的房屋。
大部分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適用城市規劃條例,但在2008年之前我國還有一部1993年頒佈《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農村、鄉鎮的房屋。
但是如果在拆遷過程中,行政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適用的是《城鄉規劃法》,那麼如果該房屋是2008年之前就已經建成的,直接以該法來規範,在適用法律上,我們認為是錯誤的。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超建的面積不一定認為為違建
還有一些農户因為家庭人口的增加,例如子女成人結婚之後,房屋空間已經不夠居住,在自家老房子上加建或在剩餘的宅基地面積新建房屋,以滿足家庭生活的需要,這樣的房屋咱們在拆遷的時候也不能完全直接認定為違建,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查確認。
(三)房屋徵收決定之後認定的違法建築
房屋徵收決定公佈之後,房屋被劃入到徵收範圍內,那麼對房屋的登記情況以及性質的確認等調查相關工作由徵收方組織實施,不應當額外有其他相關部門對房屋是否違建再做認定。
同樣的,徵收決定發佈之後,營業用房的工商營業手續停止辦理,户籍信息隨之凍結,這是徵收決定發佈之後產生的一些列法律效果。如果在拆遷活動進行中,對房屋進行違建認定和處罰,顯然是以拆違來代替拆遷,損害房屋權利人的利益。
如何應對徵收方以拆違促拆遷的手段?
拆遷活動中不少打這拆違的旗號,實質是想以較低補償成本來徵收土地和房屋。
即明拆遷律師建議,這個時候拆遷户一定要做到三點,
即:一穩、二做、三問。
一穩就是先穩住自己的心態,別人説自己房屋是違建,不要馬上就被嚇到,着急火燎無奈簽字,一定要沉穩下心態把事情想明白。
二做,及時收集房屋的建設材料信息,房屋、土地權屬證明、徵收方相關征收文件和補償安置方案等,這些材料和文件將是後期確認房屋拆遷補償的重要依據,拆遷户們一定要留心收集。
三問,不懂就問專業人士,在自己發現有對自己不利的苗頭的時候就提前諮詢,瞭解違建與拆遷之間的區別和相關認定的法律依據,做到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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