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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剛建時曾被違建名義罰過款,後面拆違時就一定要被強拆嗎?

一、房屋剛建時曾被違建名義罰過款,後面拆違時就一定要被強拆嗎?

房屋剛建時曾被違建名義罰過款,後面拆違時就一定要被強拆嗎?

一般來説,違建指的是沒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許可等,也就是普通民眾沒有去相關部門辦理建房手續就建設的房屋,這類房屋可以劃分為兩種其情況,一是沒有批准登記也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按照相關規定拆除違建房屋,二是沒有相關部門的審批,不違反城市規劃的,這類情況一般被拆遷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繳納處罰金,後補齊手續即可,所以被拆遷人要知道自己是因為什麼沒有獲得相關證件,後續儘可能的為房屋補齊相關證件。

二、合法強拆法律程序

合法的強拆法律程序履行下來最少也是需要六個月以上的,對於這6個月以上的損失,拆遷方並不想承擔,因此,違法強拆就此出現。

合法強拆法律程序:立案查處違章建築→調查程序→決定程序→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執行。

 解讀:

1、立案查處違章建築。顧名思義就是執法部門對於你的疑似違建房屋先立案,城市裏的違建由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主管;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由鄉、鎮人民政府。

2、調查程序。調查人員2個人以上,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

3、決定程序。被處罰人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如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你是有2個月複議和6個月訴訟權利,因此要利用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但你要錯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這個程序的話,那麼政府處罰你錯了也變成是對的了。

5、執行。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

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你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六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才可以拆除違建,總而言之就是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並不能説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中國是法治社會,依法治國為根本理念。

房屋是違建在被拆遷時也需要走法律程序,不會一開始就拆遷,如果遇到強拆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違法的房屋在被拆遷時,根據當時情況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