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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一

離婚調解書

離婚調解書一

原告:楊某

委託代理人:劉嬌律師

被告:殷某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於2003年6月相識戀愛,於2004年登記結婚,2006年雙方生育一女。婚後雙方性格脾氣一直不和,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女兒出生後,雙方因家庭經濟開銷問題而加深矛盾,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坐落於上海市嘉定區的一套房屋系被告婚前購買並登記在被告名下,婚後由原、被告共同還貸。現原告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訴訟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要求女兒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被告殷某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同意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1200元,坐落於上海市嘉定區的房屋系被告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但同意給於原告相應折價款,具體請求與原告協商解決糾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自願離婚;

二、離婚後,雙方所生之女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應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給付女兒撫養費人民幣1200元至女兒十八週歲止;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

三、被告每月探望女兒2次,具體為:自2014年3月1日起,被告每月單週週六下午16:30至原告處接女兒,至該週週日下午16點前將女兒送回原告處;

四、坐落於上海市嘉定區的房屋歸被告所有;原告有權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對上述房屋享有居住權;原、被告應於2015年3月8日上午10點至11點至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被告應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人民幣250000元。該款於2014年6月1日前給付原告折價款人民幣60000元,餘款應於原告搬離上述房屋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

五、若原告未能按上述約定時間、地點與被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則被告有權在上述房屋折價款中扣除人民幣50000元,按照債權總額人民幣200000元履行付款義務;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約定時間、地點與原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則視為原告已經搬離,折價款人民幣190000元的給付期限自2015年3月9日起計算;

六、若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人民幣60000元及人民幣190000元的付款義務,則被告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50000元,原告有權就債權總額人民幣300000元扣除被告已經履行的部分一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離婚後,被告的居住問題自行解決;

八、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九、原、被告就本案無其他糾紛。

本案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負擔100元,被告負擔125元。被告負擔之款應於2014年2月27日直接交付原告(已當庭給付)。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已於2014年2月27日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發生法律效力。

標籤:離婚 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