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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無罪辯護怎麼寫?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無罪辯護怎麼寫?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無罪辯護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

我接受李某某親屬的委託,結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現就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罪一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異議。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辯護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擔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被告人的親屬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幾名被告人將被害人打傷後,被告人的親屬承擔了被害人的醫療費,並且積極賠償了大部分的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責任。

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本次案發是因為與被害人之前有矛盾,只是想教訓一下被害人,由於被害人心智的不成熟及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了被害人的傷害。其社會危害性小,犯罪情節較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具體量刑意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綜合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應當對被告人李某某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被告人健康成長,一貫表現良好,案發後,由於精神壓力大,被告人精神出現了嚴重抑鬱。考慮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認罪態度、有悔罪表現以及初犯、偶犯等量刑情節,希望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建議宣告緩刑,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悔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由於未成年人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所以如果未成年人未滿14歲是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已經滿了14歲的話不滿16歲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需要負刑事責任,所以在辯護詞中要寫到犯罪嫌疑人認錯態度良好,在未來成長過程中也會表現好。